物業供暖不達標業主是否有權拒繳供暖費?
2013-12-18 來源: 瀏覽:5068
案例:
趙東是某小區居民。小區實行統一供暖。按照該小區供暖協議的規定,供暖沮度需要達到政府規定的25度以上。2006年冬,小區供暖開始后,趙東發現溫度低于25度,遂多次找到物業管理公司商談,但始終未見改善。趙東拒絕繳納全部供暖費用。物業管理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。
爭鳴:
.原告物業管理公司訴稱,雖然存在最低供暖溫度的規定,但供暖人供暖了,用暖人就應支付相應的供暖費用,而無權拒絕支付全部供暖費用。
.被告趙東辯稱,既然政府對供暖規定了最低溫度標準,因此,未達到該標準的供暖均為不合格的供暖,用暖人有權拒絕支付全部供暖費用。